现批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0-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4.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同时废止。
为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车库建筑按所停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按建设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和附建式。
机动车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1. 0. 4 的规定。
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满足所在城市及地区交通管理的要求。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的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且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机动车库。
用于协调各种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车库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当坡道坡度较大时,为避免机动车的底部在坡道两端碰擦地面而设置的缓和坡段。
为平衡机动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表示机动车能够通过狭窄弯曲地带或绕过不可越过的障碍物的能力。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外侧最远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加上机动车最远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以回转圆心为参考点,机动车回转时其内侧最近端循圆曲线行走的轨迹半径减去机动车最近端至环形车道外边的安全距离。
使用垂直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垂直循环运动到达出入口层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水平循环机构使车位产生水平循环运动到达升降机或出入口而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在同一水平层上用搬运器平面移动汽车或载车板,实现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需使用升降机来实现不同层间的升降。
使用巷道堆垛机,将汽车水平且垂直移动到停车位旁,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使用升降机将汽车升降到指定层,并用存取交接机构存取汽车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专用车库基地宜设在单位专用的用地范围内;公共车库基地应选择在停车需求大的位置,并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特大型、大型、中型机动车库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1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2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3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 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5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 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
车库总平面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最大限值的规定。当机动车道路纵坡相对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的坡度应满足非机动车道路纵坡的最大限值要求。
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v χ—机动车环行时最外点至环道外边安全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50mm,当两侧为连续障碍物时宜大于或等于500mm;
y—机动车环行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安全距离,宜大于或等于250mm ,当两侧为连续障碍物时宜大于或等于500mm 。
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5 的规定。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当机动车库采取天然采光时,天然采光系数不宜小于0.5%或其窗地面积比宜大于1:15,且车库及坡道应设有防眩光设施。
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电梯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0m。
机动车库内的标志和标线 应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部位设置标明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
2 应在楼地面上用彩色线cm宽线 在各层柱间及通车道尽端,应设置停车区位的标志。
设有道闸的机动车库,道闸应设置在车库出入口附近的平坡段上,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
4.2.1按出入方式,机动车库出入口可分为平入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种类型。
4.2.2车辆出入口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宜与基地内部道路相接通,当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
4.2.3机动车库出入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设缓冲段与基地道路连通。
4.2.4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4.2.9平入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入式出入口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150mm,且不宜大于300mm;
2 出入口室外坡道起坡点与相连的室外车行道路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1 出入口可采用直线坡道、曲线坡道和直线与曲线组合坡道,其中直线坡道可选用内直坡道式、外直坡道。
2 出入口可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坡道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2.10-1 的规定。
4 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2.10);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1 当小型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3 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4 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5 机动车库应在每层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4.3.2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3.3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3.3),或混合式。
4.3.6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5 条规定的出入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4.3.7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4.3.8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 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叠交,叠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对于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4.3.11当机动车停车库内设有修理车位时,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4.1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机动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开式车库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凸出结构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机动车库内停车位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其高度宜为0.15m,且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敞开式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机动车库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m,高度不应小于0.15m。
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全自动机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的规定。
机械式机动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技术要求与合理的柱网关系进行设计。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全自动机动车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2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0m,且不应小于2.50m ,高度不应小于2.00m;
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5.3.3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根据各类停车设备的尺寸确定。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应符表5.3.3 的规定。
W0=N×W+200 (5.3.4)式中:W0—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m);
5.3.6全自动机动车库中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4的规定,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1.1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规定取值。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 的规定。
6.1.3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入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其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6.2.1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m。
6.2.5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6.2.6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6.3.1大型非机动车库车辆应分组设置,且每组的当量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00。
6.3.2大型和中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非机动车的通行。
6.3.3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可采取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图6.3.3),其他类型非机动车应按本表相应调整。
7.1.1车库内设备管道宜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宜采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车库消防用水及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7.2.3在可能产生冰冻的车库,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
7.2.5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展开条文说明
7.2.6机动车库内车辆清洗区域应设给水设施,并宜优先采用排水沟排水。洗车排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排放。▼ 展开条文说明
严寒地区机动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严寒地区非机动车库、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内宜设采暖设施。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7.3.1 规定。
对于设有采暖设施的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7.3.7车库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7.3.8中型及以上机动车库送风、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运行方式宜采用定时启、停风机或根据室内CO气体浓度自动控制风机运行。
7.4.1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7.4.2车库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车库内宜设配电室,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车库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
7.4.3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7.4.3的规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照明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
7.4.5坡道式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15:1 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4:1取值。
7.4.6车库内停车区域照明应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宜采用智能控制。
车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4.10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7.4.11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应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中型和小型类机动车库宜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公共场所的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宜设置停车引导系统。机动车库管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要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3.0.2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屋顶停车、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3.0.6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4.1基地出入口设置。...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2术语3库址和总平面3.1库址3.2总平面4坡道式汽车库4.1一般规定4....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第5.2.5条 两层升降横移式汽车库,宜用于地下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并可与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