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鑫平台}数据全解析,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畜牧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1.1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进程明显加快。近年来,邢台市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变发展方式,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道路,特别是2010年农业部启动创建示范场工作以来,邢台市积极参与创建,截至目前,共创建各级示范场160个,其中部级15个,省级63个。结合国家“菜篮子”、“标准化改造”等项目扶持资金向各级示范场倾斜等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养殖场(户)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全市规模养殖场的标准、规模、饲养管理水平和养殖效益都有了明显提高。从标准化水平来看,一方面,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水平大幅提升,通过近三年来的示范创建活动,邢台市有280多家养殖场对畜禽舍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改造,170多家养殖场配套健全了粪污处理设施,140多家养殖场完善了防疫设施,160多家养殖场安装了可视监控系统。自动喂料、自动饮水、温湿度环境控制等设备均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另一方面,科学的饲养管理规范加快推行,像河北旺族集团、隆尧怡东农牧有限公司、隆尧正大种猪场、沙河凯特等示范场无论从规模、生产经营理念还是管理水平来看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处于先进行列。从规模化水平来看,通过近几年的示范创建,全市各类规模养殖场(区)发展到3600个,其中年出栏万头以上的猪场25家,存栏1万只以上的蛋鸡场达到220家。存栏300头以上的奶牛场(小区)稳定在80家左右,生猪、蛋鸡、奶牛和肉(畜)禽规模养殖比例分别达到69%、88%、100%和89%。
1.2畜牧支撑体系建设日益稳固。近年来,邢台市各级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按照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综合设置的要求,市级和县级均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全市共建立乡级畜牧兽医分站117个,招聘全额事业编制人员48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5325名,市、县、乡、村四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全市投入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基础建设资金2600万元,建设市级兽医实验室和畜产品检测中心各1处,建立3个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和3个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大大增强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能力;禽流感、口蹄疫、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连年保持在100%,实现多年无重大疫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为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驾护航。
1.3畜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邢台市通过亲情招商、以商招商、举办项目推介会等招商措施,北京保吉安、泰国正大、河北雨润、北京奥天、山东六和等一大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继落户邢台,进一步推动了邢台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市新、改(扩)建各类畜牧项目100多个,总投资近百亿元,其中北京宝吉安与威县、巨鹿合作的肉鸡产业化项目,山东六和与兴达合作的肉鸭产业链项目,泰国正大集团独资的生猪生产项目等均相继顺利投产,带动了当地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有北京奥天生猪养殖项目、河北雨润集团生猪生产及肉食加工项目、河北旺族集团生猪产业链项目、君乐宝乳业的万头奶牛生态牧场项目等正在建设中。特别是君乐宝与威县合作总投资5亿元的万头奶牛生态牧场项目,目前进展顺利,预计2014年底可投入生产,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奶源基地,对我市高端奶产品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1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差,产业化发展滞后。从国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经验看,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般应达到60%。在国内超过50%的地区也为数不少,而邢台市2013年底才达到44%。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远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少,优势不明显,一体化、集团化程度不高。畜牧业龙头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有所壮大和发展,但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差,管理制度落后,竞争力不强。第二,龙头企业科技和制度创新能力不足。有些大型企业仍然依靠粗放扩张的经营模式,严重忽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在市场竞争中缺乏自己的名牌产品的优势产品,在企业管理中,没有及时采用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存在产权不明晰、决策不科学的问题,仍然依靠传统家族式的管理方法来管理集团企业,使企业长远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有的企业严重缺乏稳定的原料基地,有的企业市场营销渠道不畅,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和手段有待提高。
2.2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仍待加强。在现阶段,邢台市的畜产品监管机构、监管手段、检测人员及设备等均不能满足产品监测的需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不容忽视。
2.3资金缺乏仍是制约畜牧业发展的瓶颈。随着现代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邢台市财政及金融的支持力度与畜牧业发展规模不相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步伐。
2.4产业发展空间逐渐缩小。随着邢台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环境对畜牧业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在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挤压下,畜牧业发展空间的压力正逐步加大。
2.5畜牧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均没有单独的行政执法机构,现有的畜牧执法人员全部是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畜产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人员兼职,并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畜牧法赋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3.1实施产业拉动,扶强壮大龙头企业。紧紧围绕畜牧业主导品种,加快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鼓励现有龙头企业通过更新改造、链条延伸、开发新上,谋划建设一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增强发展后劲;以资源优势、生态优势、政策优势,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市落户,建设一批能够延长畜牧业产业链,标准高、规模大、外向型、牵动强的畜牧业深加工龙头企业。坚持引资金与引技术相结合,实现畜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尽快形成一批龙头企业集群。
3.2实施规模推动,强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按照国家《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一是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重点推进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和常年存栏1万只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推行牛羊舍饲圈养,加快奶牛规模场建设和养殖小区股份制改造。二是推行标准化生产。制订和完善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引导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逐步使畜禽养殖在选址、圈舍建设、投入品、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粪便处理、产品安全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三是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创建,提升全市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3.3实施品牌牵动,争创国家和省级产品品牌。以鸡蛋、肉类和乳制品为重点,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产品品牌建设发展规划,下大力抓好实施。引导养殖加工企业增强品牌和质量意识,健全标准化管理、计量检测和质量信用体系,开发高端产品。,帮助我市知名企业在京津及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专店、专柜、连锁商场,增设销售网点,提高市场占有率。
3.4实施科技带动,为现代畜牧业强筋壮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加快科研投入,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协作,建立研发中心,掌握核心科技。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科研推广机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广泛参与的新型科技推广体系。创造条件,营造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引进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我市畜牧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从六个方面入手,基本构建了洮南畜牧系统依法行政格局。
1.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局班子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把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的工作格局。一是完善机制。局领导班子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调整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有关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组织网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度的检查考核范围,定期对基层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1.2深化学习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顽症,一是把学习培训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采取集中学、外出学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自上而下的学习,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从而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二是每年年初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做出了待岗或转岗处理。三是在考核合格人员中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聘制度,选出各单位执法科长,确保人员组合合理。通过学习、考核、选聘的深入开展,有效提高了系统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为畜牧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1.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了领导班子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坚持把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公开的办法,杜绝了办案人员、社会关系说情等问题的发生。二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规范了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把各项执法内容分解细化,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畜牧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1.4严密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初,将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上报市法制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准入制度。同时,将局行使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和草原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委托给基层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工作站,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在执罚收费上,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结算制度,杜绝了座支、挪用现象发生。同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坚持执法亮证,按程序办案,杜绝了吃、拿、卡、要、等问题。
1.5强化日常宣传,树立良好部门形象结合“三下乡”、畜牧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对《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畜牧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传;组织人员对没收的动物产品及假劣兽药全部依法销毁、电视曝光。通过这些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使消费者明辨是非的能力得到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得到提高,部门形象得到提升。
1.6聘任社会监督员,强化日常行为约束为了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特聘请市政府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和服务对象共计11人,作为局软环境、政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接受监督意见。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另外,局成立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系统行政执法的公正。
一是执法依据不完善。目前,在饲料行业执法上,执行的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饲料生产企业制定的条款较多,而对饲料经营企业或业户管理规定较少。从饲料经营上看,条例中只笼统地说应具有规定的仓储设施、有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而没有具体规定经营条件等情况,甚至对无饲料经营许可证经营饲料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处罚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饲料市场的管理。二是行政执法手段落后。目前,就开展饲料执法检查看,基层开展饲料检查均是采取肉眼常规检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抽样检查,所采样品只能送省或白城市饲料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时间较长,而且每个样品均需要检验费用,检验资金难以落实。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草原执法由于执法手段落后,现有的一些设备也破损严重,很多时候还停留在一支笔、几张纸上,还缺少必备的执法车辆、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三是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就草原执法看,由于市草原站的大多数人员均是退伍安置人员,这些人员学历不高,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的人员写字都很困难,很难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一要强化宣传发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方媒体,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板、现场答疑、印制小册子和开办讲座等多种方式,把相关涉牧法律法规宣传下去,让广大养殖户和经营者充分了解和掌握畜牧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广大群众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而为规范全市养殖和经营行为,增强广大群众依法防、检疫意识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动物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巡查制度,加大排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对动物屠宰、销售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常态化管理,加大经营、运输病死畜禽的打击力度,做到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假劣兽药、过期兽药的查处力度,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经营秩序,实现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局面。加强各繁育改良站点和种畜禽的管理,严厉打击私购或使用劣质的违法行为。要重点开展草原执法等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对破坏超过20亩的承包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确保尽早结案。
三要加强培训考核,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服务大局能力、增强执法业务水平、提升业务素质为目的。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等相关涉牧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在开展广泛培训的基础上,将培训考核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执法人员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1.由于我县是畜牧大县,畜牧养殖主要依靠粮食生产,加之牲畜对粮食需求量不够,畜牧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受到粮食产量的制约。为有效缓解了这一矛盾。我县利用人工种草养畜,解决了冬草料的供应,避免了牛羊等草食性动物秋肥冬瘦春死亡的现象,保障了畜牧业的稳步发展。
2.促进种植业与养殖业紧密结合,提高畜牧业产值。利用冬闲农田种草,进一步调整了产业结构,促进了种植业、养殖业的结合,提高了农牧业的生产率和利用率,丰富的饲草为发展畜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3.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促进畜牧业持续增效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用现展理念引领畜牧业,统筹城乡、农牧一体化的发展。兼顾公共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安全,实现畜牧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以及质量、效益、速度同步增长,加快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发展。
1.利用我县天然草场保护与建设项目机遇,改善和恢复草地植被。要合理规划区域,保证质量,杜绝牲畜进入禁牧、更好的发挥其经济和生态效益。同时,在其中补播适宜的牧草,促进牧草产量的提高。全面完成农牧民信息数据库与草原技术测定工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
2.积极调整季节放牧的做法,我们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创新意识,打破畜牧业发展的传统模式,积极调整畜群结构,改变传统饲养方式,严格实施“草畜平衡”制度,促进生态与畜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强化草原监理执法力度,有效遏止违反草场保护的行为坚定不移地落实关于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草原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乱挖滥采等涉及草原保护的违法行为。防止草原生态再受破坏,严格维护“草原法”的权威,做到“依法治草”和“草有人护、责有人负”,树立“保护草原为荣、破坏草原为耻”的生态文明观,依法保护草原生态。
1.加快改造传统畜牧业提升现代畜牧业的转变,各级政府应依靠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的引导,调动牧民积极性,全面开展民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建设饲草饲料基地,着力解决饲草饲料,加快畜牧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科学化管理进程,进而做到维护恢复自然草原植被,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使我县的畜牧业走上一条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道路。
1.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要在稳定牲畜数量提高牲畜质量与效益人手,树立起以质量为根本,以效益为中心,商品率以及牲畜个体产量和畜产品质量等效益指标来衡量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全新观念,并通过大力实施牲畜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努力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第一根据不同畜种的繁育特性,合理确定畜群内部基础母畜、后备母畜和种公畜比例,通过保优淘劣加大出拦,形成基础母畜比重高、周转率高、持续发展的畜群结构。第二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牲畜良种化程度,提升牲畜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的品种改良积极性,推动牲畜品种改良工作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第三要依法加强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种畜建档立卡,并纳入网络化管理轨道。严格落实畜禽资源保护制度,规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完善种畜生产、饲养、引进、销售等主要环节的跟踪服务。
1.随着社会需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膳食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猪肉需求量越来越少,对山羊,牛肉为主的草食牲畜产品需求量逐年增加,肉食结构逐步转移到以高蛋白、低脂肪、无污染、无残留为优势的山羊肉上来。羊、牛有高蛋白、低脂肪、低糖份、低胆固醇的优点,羊肉所含的亚油酸对保护人体健康有重要作。
2.利用微生物资源。植物、动物、微生物,三大类生物构成了生物循环主链,其中植物是生产者,动物是消费者,微生物是转化还原者。畜牧业活动主要是对植物和动物资源的开发,种草养畜转化为肉、奶、毛、皮等产品,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市场需求、实现草食畜牧业一条龙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我县草食畜牧业发展及冬闲地种草养畜的实际,积极宣传种草养畜,抓好科技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搞好示范工作,做大做强畜牧产业。发展畜牧业是我县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条件。是维护威宁县恢复植被,绿化环境生态平衡的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发挥草畜平衡责任主体的作用,提高农民对种草养畜平衡的认识,牧草是牲畜的饲料基础,草地是草地畜牧业的基础,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创造环境、完善政策、是推进畜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
当前,畜牧产业正处在由传统散养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转变的关键时期,我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0%以上,规模养殖户发展到300多家。畜牧业污染源主要来自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和废水等废弃物,我县畜牧业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是对规模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沼气处理,就地消纳的原则进行处理,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营造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舆论氛围。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各镇(办事处)防检组长为成员的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技术指导、与环保部门协调沟通等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标语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监督养殖场户自觉遵守环保要求,全面推进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平时利用送科技下乡、畜牧科技人员进场入户、技术讲座等活动,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意识,增强了养殖业主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2、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标准化规范化生产。近年来,我局将生猪标准化改扩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无害化处理补助等项目重点向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方面倾斜,平均每年向上争取相关资金约500万元,鼓励和引导规模养殖场科学开展粪污和病死畜禽等废弃物的综合治理,大大改善了养殖场及周边环境。一方面大力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模式,对于旧场加大标准化改造力度,督促养殖场配套贮粪池、沼气池、沉淀池、深度净化处理等粪污处理设施以及填埋、焚烧、高温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干清粪、控制用水、暗沟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流等工艺,实现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从源头削减粪污产生量。另一方面,着力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规程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降低日粮中粗蛋白含量,提高饲料蛋白质和磷消化吸收利用率,减轻环境压力;规范兽药使用,禁止违禁药品使用,严格掌握兽药休药期。通过规范投入品的使用,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防止铜、磷和药物通过粪便进入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加强学习,总结经验,推广畜牧业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我局多次邀请县环保局领导及专家对畜牧系统干部职工、规模养殖场业主进行畜牧业环保相关知识培训。同时,积极组织规模养殖场负责人、业务骨干到外地调研学习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经验,目前,根据不同养殖规模和周边环境,我县总结推广“畜-沼-果(菜、林)”、“猪-沼-鱼”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走种养平衡、农牧互动、生态循环、环境友好的畜牧产业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4、研究对策,科学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今年,我局将畜牧业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已经代县政府起草并下发了“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县适度规模场管理办法等,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科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一是加强实用技术推广,继续推广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模式,从源头削减粪污,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加强监管,对所有已建规模养殖场登记造册,鼓励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对所有新建规模场严格项目选址,并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三是加大扶持,整合畜牧项目资源,重点向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倾斜,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一律不予扶持。
1、部分养殖场业主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养殖业主只注重规模扩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环保设施的配套,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2、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普及率较低。畜禽环保养殖和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技术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涉及面广,畜牧部门环保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还很缺乏,致使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普及率较低。
3、大多养殖场粪污治理资金短缺。畜牧养殖业是微利行业,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与运行费用较高,养殖业主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致使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投入滞后于经济发展。
1、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开展畜牧业环境保护的意义,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畜禽养殖业主的责任意识,争取广泛支持,增强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大力宣传畜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和政策倾向,引导养殖业主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养殖场及周边环境。
2、强化技术推广。进一步加大技术示范、培训和推广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畜牧科技推广人员及广大养殖场户技术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快粪污综合治理、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及时梳理畜牧业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积极探寻经济、适用的畜禽粪污治理技术,促进生态型畜牧业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把畜牧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生猪产业,大力发展牛羊,积极发展家禽和特色养殖。转变生产方式,加快以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主要内容的基地建设步伐,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做到畜产品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畜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畜牧业在农业总产值和农民纯收入中的比重,把畜牧业建成我市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市域经济的重要支柱。
到20*年末,生猪存栏61万头,出栏65万头,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12.2%;牛存栏14.5万头,出栏3.5万头,分别比上年增长6%和14.5%;羊存栏18万只,出栏13.2万只,分别比上年增长4.5%和16.6%;禽存栏160万羽,出栏195万羽,分别比上年增长3%和12.6%;冻配牛5500头、羊3800只,推广优质母猪7100头,推广杂交猪67万头,出栏三元杂交猪45万头。发展优质畜禽示范小区42个、示范养殖大户5000户以上,培植2家龙头企业。种植优质牧草2.2万亩,推广有机配合饲料2万吨。水产品产量950吨,禽蛋产量3800吨。肉类总产量达6.6*万吨,畜牧渔业总产值7.0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7%。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发展2个示范养殖小区(书记抓1个,乡镇长抓1个),畜牧局抓4个。
示范养殖小区建设的指导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依托、保护和改善生态为前提,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捆绑、各记其功,政府引导、业主经营。
示范养殖小区建设要求:圈舍修建(或改造)科学合理,养殖规模达标,饲养品种优良,饲养方法科学,使用优质安全饲料,环境卫生良好,有消毒池,成立养殖协会并切实发挥作用。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圈舍改造、统一优良品种、统一防疫消毒、统一新法饲养、统一使用工业饲料和种植优质牧草、统一销售,达到规范化程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养殖效益较好的要求。设置小区标志牌,载明小区名称、规模、饲养品种、协会、挂帮领导和技术干部等。
示范小区规模标准:⑴养猪小区15户以上,每户常年存栏猪20头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50头以上,或养外二元母猪5头以上。⑵养牛小区连片10户以上,每户养牛5头以上;⑶养羊小区连片10户以上,每户养羊20只以上;⑷养禽小区连片10户以上,每户年出栏禽200羽以上;⑸养鱼小区连片20户以上,每户发展稻田生态渔业2亩以上;⑹特种养殖小区15户以上,每户年收入1万元以上。
抓好养殖大户和养殖场建设。巩固和发展示范养殖大户5000户以上,加大对养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巩固现有规模养殖场的基础上,重点培植2个龙头企业,着力抓好2-3个规模养殖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支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发展畜牧业中的用木、用水、用电作为农业用木、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对待,各级各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今年内完成优质肉猪基地和赤水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任务。抓好优质肉羊基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和酒糟过腹还田工程前期对比实验等相关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上级要求匹配有关经费,畜牧局和有关乡镇认真组织实施。立足仁怀资源优势,做好生态畜牧业项目库建设,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
按照中央、省、遵义市的要求落实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制、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畜牧站定岗定编,把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畜牧系统,逐步实现畜牧系统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为广大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控制和扑灭措施,动物防疫经费全额纳入市乡财政预算。二是扎实推行“集团作战、整村推进”的动物防疫工作模式,落实行政部门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双保”责任制,春秋两防与常年月月补针相结合,使禽流感、五号病、猪瘟和鸡新城疫免疫率和猪牛羊防疫后的耳标卡注率达100%,对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动物疫病因病设防。三是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抓好种畜禽场免疫工作和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申报工作。四是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严厉打击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一是抓好1000头外二元母猪规模养殖推广和面上外二元母猪的发展。探索公司+农户的外二元母猪推广和营销公司与外三元猪养殖小区的订单销售模式。二是抓好示范小区建设的指导、引种、培训以及相关优质畜禽基地项目建设工作。三是巩固提高原有的品改点,抓好新建品改点,对品改点周围2—3公里范围内的劣质种畜进行强制淘汰,抓好“输精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率”。四是抓好种畜禽场建设的指导、许可、登记和建档工作,切实做好良种工程。五是调整种猪场养殖行业结构,稳定生产外二元母猪,巩固发展外二元母猪规模养殖,大力推行外三元仔猪生产和外三元商品猪规模养殖。
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和产品认证申报工作,是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抓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才能切实打通销售渠道,提高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养殖效益。各乡镇要把申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安排专人负责,解决好必要经费抓好此项工作。实施优质畜禽养殖项目实施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今年要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
抓好春季禁渔工作,严厉打击电、炸、毒等违法捕捞行为。发展稻田生态渔业工程,加大名特优水产品的推广。抓好水上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渔业发展规划,抓好天然水域的承包养殖。
积极引进饲料厂商进驻养殖小区,建立饲料厂商与小区养殖户的直销网络,降低饲养成本。抓好示范小区种草、秸秆氨化和青贮工作。加强饲料市场监管。
加强畜牧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畜牧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屠宰执法工作力度,打击私屠滥宰和逃避检疫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的市场监管力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及违禁药品进入市场,切实抓好“放心肉”工程。二)、政策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畜牧系统全力抓,相关部门协助抓的工作机制。落实任务,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从人力、物力、财力和项目等重点向畜牧业倾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结果。要切实落实好乡镇领导和技术干部包示范养殖小区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各抓1个示范养殖小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是对示范小区建设高度重视,措施有力,完成建设任务,效果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行政挂帮领导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年度畜牧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乡镇和单位及有关人员,除市委、政府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外,取消本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示范小区目标任务低于80%的,对挂帮该示范小区的行政领导予以惩罚。二是对示范小区建设任务完不成的乡镇,取消本年度畜牧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完成80%以下的乡镇,取消本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三是畜牧干部负责包示范小区发展的技术指导,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效果较好的进行奖励,反之给予惩罚。四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方式。考核分值向示范小区倾斜,注重考核小区发展效果、协会的运行、品种改良、订单生产与销售等情况,加大对领导抓重点、亮点和关键环节的考核力度。
继续实行畜牧养殖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贴息贷款的发放重点向示范小区倾斜,全市发放贴息贷款2000万元,用于示范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对全市每个新建示范小区给予1万元的直接补贴,重点用于小区内大户的圈舍改造和购买外三元仔猪的补助。市级重点抓4个高标准的示范小区,每个小区投入3万元,对圈舍规范化改造、统一购买外三元仔猪和推广工业饲料给予一定补助。良种推广补助,实行直接补贴。扶贫资金重点投入畜牧业,各乡镇畜牧养殖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报市畜牧局审查备案,规划、圈舍改造和引种情况要报市畜牧局,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和验收。建立20万元的市级养殖风险基金,由畜牧局专户管理,对养殖场、示范小区、规模养殖大户因灾损失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各乡镇示范养殖小区的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四在农家”相结合,按照项目捆绑,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有关部门的项目进行捆绑实施。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给予一定补助。
一是聘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畜牧专家作为我市畜牧养殖技术顾问。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养殖技术培训,培训主要以乡镇组织为主,由市畜牧局提供师资力量,重点培训外二元母猪和外三元商品猪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和养殖节本增效等内容。市畜牧局重点负责组织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的课题进行集中培训。三是转变畜牧生产方式,示范小区内全面推行“六统一”。四是抓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把懂技术、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畜牧队伍,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五是推行畜牧专业人员包养殖场责任制,专业人员负责对养殖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理念、发展模式、疫病防治、市场营销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是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培植2家龙头企业。二是要抓好市场营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调研,有针对性地组织必要的考察,根据市场需求来指导畜牧生产和经营。为畜牧养殖提供全程服务,做到生产发展有指导、生产过程有服务,产品销售有渠道。三是整合营销组织,壮大经营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指导营销组织进行整合兼并,培植1-2家市场竞争力强,经营诚信度高的营销企业,促进畜产品的有序流通,打通销售渠道,解决养殖户畜禽销售困难的问题,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四是各乡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新建和完善好规范的畜禽营销交易市场,为畜禽流通提供必要的场所。五是在示范小区内推行统一购进仔猪,统一销售商品猪的订单产销合同,提高养殖比较利润。
养猪业稳定发展。据调查,户平生猪出栏2.1头,同比增长4.0%,存栏6.9头,同比增长11.4%,母猪存栏1.3头,同比增长34.8%。说明生猪生产正在稳定发展。调查中还发现,很多养殖户正在新建或者筹划新建猪场尤其是标准化养猪场,如王店镇史店村张朋投资40万元,新建标准化养猪“258”模式栏圈2栋,已出栏200多头猪。规模养猪是养猪发展的主要增长点,说明生猪生产后劲较强。
1、养禽业略有发展。调查的农户平存栏家禽10.4只,出栏6.6只,同比分别增长6.8%、12.0%。农户养禽有一定的增长,但是,走访了几个养鸡专业户,其养鸡势头和积极性基本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或略长。说明养禽势头只是略有增长。
饲料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目前玉米价1.7元/公斤,精糠1.6元/公斤,肥猪配合料(粉料)2.4元/公斤,肉鸡颗粒料2.7元/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5.0%、23.0%、33.0%、22.0%。总体来说,猪、禽的饲料成本比去年同期期增长1/4。
3、畜禽产品价格大幅度上升。目前活猪平均调价16.4元公斤,同比增长60.7%,仔猪平均调价52元/公斤,同比增长116%。肥猪、仔猪价格又创历史新高。肉鸡平均调价11.4元/公斤,同比增长26.0%。
4、养猪效益很好,养鸡效益一般。据调查,目前出栏一头猪利润600——700元,比去年同期的350—450元又提高250元。肉鸡平均一只利润3元左右,比去年的利润略降,处于薄利状态。
1、种苗饲料价格过高。按常理,这样高的猪价和养猪利润,养猪户的积极性应该很高,但据调查,积极性并不很高,主要原因是种苗、饲料价格过高。目前仔猪价52元/公斤,而去年同期只有24元/公斤,农民进一头猪苗就要500元左右。虽然按照目前的肥猪的价格,利润是很高的,但是养殖户普遍担心高成本购进猪苗、饲料,而后又低价出售肥猪,市场风险大,抑制了补栏积极性的进一步提高。
2、疫病的风险大。去年以来生猪的无名高热在我市一些地方造成较大的损失,使得许多养殖户心有余悸。
3、发展资金短缺。由于种苗饲料价格的大幅度提高,造成养殖投资成本加大,许多养殖户想发展规模而又缺少资金。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的目标,实现我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我县*年畜牧业发展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推广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畜牧业科技含量和养殖效益;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幅度提高规模养殖效益;坚持依法兴牧,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奋斗目标:到*年底,全县肉蛋总产达到12万吨,比上年增长9.1%;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达到47%,建成1个省级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4个标准化养殖示范小区,出栏生猪80万头,同比增长20.4%;家禽700万只,同比增长16.8%;黄牛12万头,同比增长29%;山羊60万只,同比增长27.6%;禽流感、口蹄疫、鸡新城疫、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猪、牛、羊、禽的病死率控制在4%、1%、2%、10%以下,畜牧技术推广取得明显实效,良种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畜牧业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15%。
(一)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场)建设。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加大畜禽养殖小区建设,逐步实现规模化、工厂化养殖。
规模养殖场,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的单一的养殖场。
(1)场址选择: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排放污物应作无害化处理,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牛、羊、兔、鹅等草食家畜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150米以上,猪、鸡、鸭等食粮畜禽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200米以上。
(2)生产条件:周围有围墙,场区道路要硬化,有兽医室、消毒室、消毒池、有自动饮水系统和污水、粪便处理设施。饲养舍为砖瓦结构,水泥砂浆内外抹面。畜禽舍内有隔离和固定的饲养设施,畜舍净高不低于2.3米,蛋禽舍不低于2.2米,肉禽舍不低于1.8米。新建舍内饲养面积,养猪场不少于2000平方米,肉鸭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肉鹅场不少于2500平方米,养羊场不少于800平方米,蛋鸡(种鸡)场不少于2500平方米,肉鸡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养牛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350立方米),养兔场有2500个以上笼位;畜禽场管理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产能力:养牛场存栏牛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20头以上;养猪场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或存栏猪1000头以上;养鸡场存栏肉鸡2.5万只以上或存栏蛋鸡(种鸡)2万只以上;养鹅场存栏鹅6000只以上;养鸭场存栏鸭2万只以上;养羊场存栏羊550只或能繁母羊180只以上;养兔场存栏兔2000只以上。
(4)奖励标准:达到以上标准的牛、猪、鸡、鸭、鹅、羊、兔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达到一个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2倍以上的牛、猪、鸡、鸭、鹅、羊、兔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4万元、4万元。以此类推。
2、养殖小区。*年新建猪场存栏猪5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000头;牛场存栏牛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600头;肉禽场存栏12万只;蛋禽场存栏10万只;养兔场存栏1万只。
(1)场址选择:除符合规模养殖场选址条件外,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
(2)生产条件:除符合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外,新形成舍内饲养面积,存栏5000头猪场不少于12000平方米;存栏1000头牛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2000立方米);存栏12万只肉禽场不少于2.5万平方米;10万只蛋禽场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养兔场不少于12500个笼位。
(3)奖励标准:对达到以上条件的猪场、牛场、肉禽场、蛋禽场(区)、兔场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18万元、18万元、13万元。达到以上条件2倍以上者,加l倍奖励。以此类推。
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县政府在用电、道路、治污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对已验收合格的老场区,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达到小区条件的,同样在用电、道路、治污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3、申报程序。小区(场)建设按照“业主投资、先审后建、先建后补、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小区建设奖励分为自报、审查、建设、验收、补助发放等五个环节。自该意见下达之日起,准备新建养殖小区的业主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规划同意后,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申报,经乡镇政府规划同意后上报县畜牧局审批,业主接到审批文件后按照县畜牧局的设计开工建设,不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养殖场(小区),政府不予奖励。养殖小区(场)建成后由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进行实地初验,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县政府,县政府抽调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直接通过财政对农村补贴渠道发放到户。
(二)扎实开展畜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坚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双轨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免疫质量抗体监测,科学判定防疫效果。加强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动物防疫督查机制,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全面跟踪,巡回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的,追究责任。
(三)认真抓好畜牧产业化建设。要抓住沿海发达地区规模养殖和加工企业向内地转移的机遇,积极引进科技含量高、规模大、上档次的畜产品加工养殖企业。积极运作好县养猪协会、养牛协会、养鸡协会、养兔学会等畜牧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培育专业市场,促进畜产品流通。
(一)生猪生产快速发展,成为拉动畜牧业增长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全市生猪存栏49.32万头,同比增长71.55%;能繁母猪存栏7.798万头,增长79.4%。生猪预计出栏72万头,增长39.8%。
(二)草食家畜养殖效益明显,生产持续增长。牛羊生产持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今年大牲畜存栏约6.1万头,羊存栏约32万只,同比分别增5.62%和36.4%;预计大牲畜出栏2.6万头,羊出栏45.2万只,分别增长12.6%和23.8%。
(三)家禽生产持续发展。预计全年家禽出栏4320万羽,同比增长126.3%;存栏1208.4万羽,增长52.4%;禽蛋产量达5.5万吨,增长36.21%,这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时期。活鸡价格始终保持每公斤9.4元左右,虽然饲料价格有所上涨,但养鸡业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养殖者积极性不断提高。
(四)今年预计肉兔存栏量346万只,出栏肉兔436万只,完成目标任务的16.4%和20.3%。
(一)规模经营发展迅速,区域特色进一步明显。全市已建成存栏父母代肉种鸡40万套,孵化雏鸡3000多万羽的肉鸡良种供应体系,其中,远大畜禽有限公司存栏父母代肉种鸡30万套,已成为苏北地区最大的种禽养殖企业。今年以来全市新增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50个,累计已达2862个。其中,出栏万头生猪的养殖场4个,存栏5万羽以上的蛋鸡养殖场18个,出栏10万羽以上的肉禽养殖小区36个。生猪、肉鸡、蛋鸡、奶牛规模养殖比例分别达到48.5%、84.7%、84%、72.1%,并初步建成了以阿湖、高流、*、时集等镇为基础发展优质三元猪生产基地;以合沟、草桥、时集等镇为基础发展蛋鸡生产基地;以草桥、*、新店等镇为基础发展肉羊生产基地;以新店、棋盘、港头、唐店等镇为基础发展肉禽生产基地;以新安、双塘等镇为基础发展奶牛养殖业基地。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益客食品带动肉鸡养殖,卫岗乳品带动奶牛养殖,大唐食品带动肉鸭养殖,忆馨、明帝食品带动生猪养殖的良性互动局面;并得到徐州市林牧渔业局领导的充分肯定,5月12日在我市召开了全徐州市规模养殖工作观摩现场会。
(二)良种良法力度加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在高效畜牧产业建设过程中,我局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规模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详情规划以及水源、交通、防疫、污染等因素,科学编制了《新沂市畜禽规模养殖技术规范》,力求做到“两分、三通、四有”。即人畜分离,净道与污染分离。水通、路通、电通。有合作经济组织带动、有粪便处理设施、有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管理制度。较好地避免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盲目性,保证了畜禽规模养殖业发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同时,结合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积极引进优良品种,推广“洋三元”,发展瘦肉型商品猪;大力推广伊拉兔、AA肉鸡等16个畜禽新品种,改良畜禽养殖品种结构,促进高效规模养殖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市畜牧业良种覆盖率已达95%以上,畜禽良种对畜牧业增产增效的贡献率达50%以上。
(三)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逐步建立。一是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厂家和经营户的管理,采取常年检查与突击整顿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劣行为,从源头上净化畜牧业投入品市场。二是加强对养殖环节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一方面结合农业部实施的“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组织开展了“贯彻《动物防疫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技术咨询”宣传月活动。我局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站、畜牧科抽调15名技术骨干组成宣讲团,制作6块展板,20条宣传横幅,灌制2盘录音带,印刷6万份宣传资料,从5月29日起,利用乡镇逢集,深入16个镇举办“科技大集”,重点宣传畜禽产品安全相关知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推介畜禽新品种及饲养新技术等。活动开展以来,累计发放技术资料6万多份,现场接受技术咨询1万多人次,电线多户,使广大养殖户懂得了如何正确使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害处,促进了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了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规范了养殖户用料、用药行为。同时,根据徐林牧渔[*]94号文件要求,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还印发了《致广大养殖场(户)的一封信》10000份,告知相关场所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和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对规模养殖户重点监控,明确专人监督,杜绝使用违禁药物;同时加强样品抽检力度,全年抽检样品36批302份,未发现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法行为。三是为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签定了“五个责任状”285份。即新沂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户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状;新沂市农贸市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状;新沂市畜禽加工企业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新沂市饲养场防疫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外阜畜禽加工企业产品入新销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四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显著。我市是畜禽重要生产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突出抓好基础免疫工作,全市强制免疫的六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了100%。五是强化检疫监督,推行市场准入。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始终坚持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目前,全市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出证率、屠宰动物的受检率均达到了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和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也达到100%。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在全市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特别是规范防疫设施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技术,有效推进绿色清洁、安全环保生产,全市建成“一池三改”示范场户2600多户,强化了基地环境、疫病、卫生安全的全程监控,确保了畜产品达到无公害标准,增强了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