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平台首页:恒盛注册:首页原告: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16室。
被告:北京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003号。
被告:***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
原告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惠公司)与被告北京朗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诗公司)、被告***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正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京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孟欣;被告北京朗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宇、冯宇明;玉田正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翠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京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北京朗诗公司、玉田正信公司向我方支付设计费1000368元并支付上述费用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朗诗公司、玉田正信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我方接受北京朗诗公司和玉田正信公司的委托对“唐山玉田朗诗未来城”项目及售楼处精装修提供方案设计服务,我方于2018年5月向北京朗诗公司、玉田正信公司交付了所有工作成果,包括规划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所有建筑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房层平面图,剖面图,楼梯模型,效果图和售楼处精装修设计初步工作成果,北京朗诗公司、玉田正信公司于同月予以确认并使用了原告所交付上述设计方案。至今北京朗诗公司和玉田正信公司未向我方支付上述设计费。
北京朗诗公司辩称,一、中京惠公司向北京朗诗公司主张设计费,主体错误,北京朗诗公司作为玉田正信公司的受托方,代理玉田正信公司对外进行招标,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应由委托人玉田正信公司承担。二、中京惠公司在提供方案设计服务过程中,明知服务对象为玉田正信公司,北京朗诗公司只是代理玉田正信公司,因此中京惠公司应向玉田正信公司主张权利。三、中京惠公司未按照招标要求履行方案设计义务内容。
玉田正信公司辩称,一、玉田正信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二、玉田正信公司未收到中京惠公司的设计成果,更未投入使用。中京惠公司并未提供其已向玉田正信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相关证据。事实上玉田正信公司的项目至2019年4月24日尚未动工,不可能使用中京惠公司的设计成果。对于该项目的设计,玉田正信公司已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并且该设计方案已经公示;三、中京惠公司在明知没有招投标文件、没有中标通知书,既未与北京朗诗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也未与玉田正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情况下,仍擅自进行设计,不属于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恶意扩大损失,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减损义务;四、根据中京惠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履行设计合同甚至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均在中标通知书之前,其提交的录音显示至2018年10月15日中京惠公司仍没有见到过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即使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也恰恰能证明中京惠公司的中标是北京朗诗公司内定的。再结合中京惠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北京朗诗公司建议与中京惠公司捆绑在一起起诉玉田正信公司,答辩人有理由相信中京惠公司与北京朗诗公司恶意串通侵害答辫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21日,北京朗诗公司携中京惠公司向玉田正信公司汇报方案,并形成方案汇报会议纪要,内容为朗诗地产、中京惠设计院向玉田正信公司进行设计方案汇报。玉田正信公司就方案整体规划布局表示认可,对商业占比及交通动向方面进行详细了解,经初步讨论形成六条建议。该会议纪要有玉田正信公司员工宋**的签字及北京朗诗公司负责人周宇恒签字。
2018年3月23日,北京朗诗公司向中京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在我司组织的唐山玉田未来城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招标中,经过北京朗诗公司及北京朗诗唐山玉田未来城项目部从多维度角度进行的评审及打分,现确认贵公司中标。请贵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24小时内接洽其他相关事宜。
2018年4月24日,北京朗诗公司向中京惠公司发送邮件,内容为《唐山玉田朗诗未来城项目方案设计合同》,该合同中未批注修改部分包括如下内容:甲方(委托方)***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接方)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天津朗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8元/㎡,预计设计费总额1000368元。该设计费不限于附件一所提及的所有文件及成果制作费,还包含方案阶段及施工图配合阶段发生的修改费用。付款节奏进度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计设计费总额的20%即200073.6元。项目修详规审批通过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金额为预计设计费的20%即200073.6元。建筑红线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款,金额为标准乘以实际面积乘80%。项目完成全部报建手续及施工图审图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款,金额为标准乘以实际面积乘15%。竣工验收后支付第五笔款项,金额为标准乘以实际面积乘5%。甲方委派王晓勇作为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乙方委派孟欣作为本项目的主案设计师。2018年4月25日,中京惠公司通过微信将上述合同定稿发送给北京朗诗公司项目负责人。
2018年7月12日,中京惠公司向北京朗诗公司通过微信发送中京惠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的文档。北京朗诗公司表示收到。2018年10月10日、11月14日,中京惠公司向北京朗诗公司、玉田正信公司发出方案设计费的催要函。
庭审中,中京惠公司提交其交付的成果文件若干、录音证据及经公证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双方就方案设计合同的沟通及2018年5月8日至28日期间中京惠公司与北京朗诗公司就涉案项目设计图纸的沟通及最终定稿。北京朗诗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但主张因涉案项目停止,施工最终未成形,按照合同约定,中京惠公司仅有权主张80%的设计费。玉田正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其表示从未收到过中京惠公司的工作成果。
北京朗诗公司就其主张的与玉田正信公司之间为委托管理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了受托管理服务,故中京惠公司应向玉田正信公司主张权利一节,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北京朗诗公司(乙方,受托方)与玉田正信公司(甲方,委托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玉田明礼家园项目二期和三期;鉴于:1、甲方于2014年3月、4月和5月分三次受让取得了玉田明礼家园项目的三块土地,并与国土资源局分别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乙方拥有完善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并储备了一定的优秀管理人才,在绿色科技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3、甲方认可乙方在绿色科技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就玉田明礼家园项目二期和三期与乙方进行合作。第二条,委托管理范围:乙方提供的开发管理服务分五大服务模块,共19项服务内容,具体说明如下:第一类服务模块:前期:1、客户调研:对目标客户的构成、消费动机和消费行为进行调研和分析,为项目产品的定位及开发提供依据;2、项目定位策划,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规划设计管理;4、前期管理:对项目的整体定位和运营思路和方案进行统筹规划,以甲方名义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具体审批和许可手续;第二类服务模块:销售:5、销售管理:全面负责项目销售工作;6、营销与策划管理;7、客户服务与督导;第三类服务模块:建设与交付管理:8、采购管理;9、成本管理;10、工程建设管理;11、竣工验收与交付管理;第四类服务模块:其他管理:12、客户服务与维保管理;13、图纸与档案管理;第五类服务模块:朗诗科技系统整合:14、朗诗科技系统内容;15、专利许可;16、朗诗科技系统整合;17、朗诗科技系统培训;18、朗诗科技系统调试;19、跟踪期服务。第三条,委托管理基本原则:4、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由乙方进行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在甲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该项目的合同中,甲方可以在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下表述的条款:“甲方已经授权委托北京朗诗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委托开发管理,乙方(指与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必须服从北京朗诗公司派出服务团队对于本项目在开发、实施过程中的管理。”第六条,委托开发管理服务相关费用:1、就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2)乙方就为项目提供的前期服务(模块一)、建设与交付管理服务(模块三)向甲方收取开发工程管理服务费。开发工程管理服务费以项目签约额为基数,商业、住宅、产权车位按照销售签约金额的1%收取,每季度末进行结算。第十三条,生效、中止或终止:1、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甲方、乙方及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生效之日。
证据二、服务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收费确认单》、《销售管理服务收费确认单》(以下均简称确认单),甲方均为玉田正信公司,乙方均为北京朗诗公司,项目名称均为玉田明礼家园项目二期三期。其中,管理服务收费为50万元的确认单,乙方服务成果处勾选的内容包括:《项目定位成果报告》;《项目示范区方案报告》、前策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对玉田客户属性、特征、购买动机行为习惯进行充分调研;对项目地块进行分析定位;项目的市场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调研分析,并给出结果;对项目进行概念及产品定位,营销策略定位等,完成策划方案。管理服务收费为150万元的确认单,乙方服务成果处勾选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团队构建完成、全部对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前期模块积极了解与研究当地政策,有序推进;营销模块完成市场调研并进行数据研究;成本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启动招投标工作;完成对项目运营思路和方案的统筹规划;规划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有序推进等。两份确认单上均有甲乙双方盖章。
证据三、2017年12月18日的玉田朗诗未来城项目定位会工作汇报会议纪要以及2018年3月21日的北京朗诗公司方案汇报会议纪要。其中,12月18日的会议纪要内容为:玉田项目总周宇恒代表朗诗操盘团队分别从近期工作梳理、项目背景、市场分析、客户分析、产品建议、产品配置、操盘策略、示范区建议及测算、经营目标、审批流程、后续重点工作推动等十一个方面向甲方进行了汇报,甲方对项目操盘团队近期的工作表示肯定……。
证据四、(2019)京0108民初467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北京朗诗公司与玉田正信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委托开发管理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能够视为对合同生效条款的变更和对实际履行过程的认可。……北京朗诗公司确实为履行双方合同开展相应工作,由此北京朗诗公司拟产生人力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确实属于服务费范畴,性质不同于北京朗诗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设计费或其他费用,亦不具有使得北京朗诗公司双重受偿的后果。
中京惠公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也认可北京朗诗公司一直以玉田正信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其接洽合同事宜。玉田正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委托开发合同》是未生效的合同,对外不发生效力,公司与北京朗诗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会议纪要中体现的都是北京朗诗公司,公司并不知道有中京惠公司。判决书尚未生效。
玉田正信公司就其主张的《委托开发合同》并未生效、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节,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17年11月16日张保峰(甲方,出借人)与玉田正信公司(乙方,借款人)、北京朗诗公司(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5、甲方拟借款给乙方专项用于清偿本协议附件二所示的乙方债务和支付因开展玉田明礼家园二期和三期项目的拆迁工作及达到开盘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的前提是乙方将玉田明礼家园二期和三期项目委托丙方提供项目的开发管理服务,在本协议签署同时或之前,乙丙双方应签署玉田明礼家园二期和三期项目的《委托开发合同》;第十三条,1、本协议自乙、丙方签署委托开发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借款到达三方共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证据二、2018年2月8日玉田正信公司在北京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时提交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018年6月26日,玉田正信公司提交《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撤销前述已开立账户。
证据三、2018年7月2日,玉田正信公司向张保峰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内容为:我公司与您及北京朗诗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在北京签订了《借款协议》及相应协议,协议订立后,我公司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时至今日,您承诺的借款仍没有到位,期间我们多次沟通,您多次承诺履行协议义务,但就是没有履行,鉴于您一再违约,我公司已经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只得依法提出与您解除协议。2018年7月3日玉田正信公司向北京朗诗公司发出《告知函》,内容亦为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相关文件。
中京惠公司表示相关情况并不知情。北京朗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委托开发合同虽然是附条件的合同,但在双方实际履行中对所附条件进行了变更,就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内容进行了确认,故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已生效,不受借款协议的制约;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据三中给张保峰的《解除协议通知书》真实性无法确认。
另,玉田正信公司提交公证书一份及公示说明、照片一份,证明玉田正信公司就涉案项目并未使用中京惠公司的规划设计方案。中京惠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其表示已交付设计成果,对未使用该设计成果不知情。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本案适格被告一节,涉案方案设计合同明确载明的合同甲方(委托方)为***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见,北京朗诗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以玉田正信公司的名义进行。同时考察合同洽谈及履约过程,北京朗诗公司始终以玉田正信公司代理人身份进行活动,并牵头就涉案项目设计方案向玉田正信公司进行汇报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各方签字确认,可见其在合同洽商、履行过程中已向中京惠公司充分披露委托方玉田正信公司的具体信息及与玉田正信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中京惠公司有理由相信北京朗诗公司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玉田正信公司有效,玉田正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就中京惠公司要求北京朗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京惠公司是否与玉田正信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一节,中京惠公司与玉田正信公司虽未就工程设计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玉田正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诗公司向中京惠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内容可以看出,中京惠公司经招投标实际为玉田项目提供了设计服务,设计费1000368元。后中京惠公司完成了前期设计相关工作,并将工程成果提交北京朗诗公司。由此可以认定,中京惠公司与玉田正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现中京惠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关的设计内容,故其要求玉田正信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款项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服务费金额,首先,中京惠公司在未与玉田正信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就相关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为,客观上为本案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次,中京惠公司虽完成了前期设计工作,并取得北京朗诗公司的认可,但确未提供施工图配合阶段的设计服务,因此,根据中京惠公司已完成的服务内容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定玉田正信公司应当给付中京惠公司设计费800294.4元,同时对中京惠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8002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3元(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8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京惠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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