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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6-01-04 10:11    文字:【】【】【
摘要: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 为S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

  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

  1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

  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

  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

  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 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

  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

  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

  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

  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

  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

  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

  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

  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

  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 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 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本规程3.0.9 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

  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5.0.1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

  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

  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4.0.7 的规定进行。

  5.0.7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H。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

  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

  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

  报告,其格式见附录I。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3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 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

  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

  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

  1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

  24h 或7d 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 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

  5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

  6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2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L;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它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

  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

  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一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

  格式见附录N。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 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

  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

  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P、附录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O。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

  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

  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

  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

  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

  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

  8.3.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

  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

  8.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

  8.4.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

  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 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

  8.4.2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S。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

  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

  8.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

  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8.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T。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

  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

  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

  项目法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

  9.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

  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

  9.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

  9.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

  9.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9.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

  9.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

  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X(正本)和附录Y(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

  9.4.5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 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

  (三)单位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工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结算情况等)

  注:如不进行技术预验收,阶段验收鉴定书应包括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的 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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