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docx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试点水利水电项目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质量,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水利水电行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类型和特点共同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可动态调整。其他拟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水利水电项目可参照使用。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逐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生态环境,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对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各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服务、重点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安排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支持。 第三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坚持以科学决策为基础,结合项目实际合理开展,推动水利水电项目有序、高效建设。 第四条 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整体或局部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第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方,应为投资决策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业主)。 第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是指在水利水电项目中,受委托方委托,以“项目综合性咨询”为引领,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前期、建设、运行等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联合体。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1+N”模式,服务内容是项目全过程的策划、管理、控制和协调工作。一般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统筹考虑项目各种因素,以项目综合性咨询为主轴,合理选择项目全周期的专项咨询服务内容。 “1”为项目综合性咨询,是以技术咨询服务为支撑,协助委托人在项目前期、建设、运行等各阶段开展各项工作的管理和技术咨询,保障工程各节点工作顺利推进,实现工程任务目标,具体任务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项目报建报批验收、合同、进度、投资、安全、质量、信息、风险、勘察设计与技术等综合性管理咨询服务。项目综合性咨询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必选项。 “N”为项目各专项咨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策划阶段(项目融资咨询、前期阶段勘察、项目建议书、专题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项目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勘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建设阶段(造价、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等),运行维护阶段(项目后评价、运行维护咨询等),以及数字化等其他专项咨询。各专项咨询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可选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组合。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投资项目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的主要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试点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应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水利水电行业)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利水电行业),并具有与委托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资质或资信,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类似项目业绩。服务受托方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或联合体,如采用联合体方式,联合体单位一般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水利水电行业)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利水电行业)。鼓励服务受托方(或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咨询甲级资信和设计甲级资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以及自身资质和信誉状况等,承担相应的咨询服务,某项专项咨询服务工作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咨询服务工作需分包的,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受托方对其负总责。 依法确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含联合体)不具备工程其他专项咨询资质的,可由委托方依法单独委托,并可将上述专项咨询服务的管理工作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实行咨询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专项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受托方应根据工程规模、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等配置满足工程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负责人。 试点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至少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水电)等其中一项执业资格,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工作经验。 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等的专项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尽早研究明确是否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项目列入各类水利规划、计划并明确启动后,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即可启动开展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各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并予以指导和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综合性咨询以及专项咨询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由委托方在合同中约定。专项咨询服务内容组合应注意相互间职责、利益不相冲突,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服务内容涵盖某项专项咨询服务时,将不得涵盖对该专项咨询服务的评估咨询。 第十二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采用单项咨询费计算叠加,再增加综合咨询费的方式计取,具体参照相应的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市场行情确定。 综合咨询费应按项目复杂程度和服务内容,可按专项咨询服务费用叠加后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单独计算收取。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按现行概预算编制办法在相应条目中列支,综合咨询费用在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奖罚措施,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第十四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期内的统筹、协调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全面提升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章 综合性咨询 第十五条 综合性咨询服务宜从项目策划阶段开始,贯穿工程全周期,一般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策划。协助委托方开展初期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拟定项目建设目标、组织模式、进度计划等。建立项目咨询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工程推进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难点,依法依规制定解决措施,对资金、招标(采购)、项目报建报批、合同、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咨询,供委托方参考使用。 (二)项目报建报批验收管理。协助委托方开展各专项成果的咨询、审查和复核,协助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的备案、审批工作,协助开展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用电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移民(搬迁)安置、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建报批或备案手续,协助做好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申请、试运行方案备案、工程移交和成果归档等工作。 (三)合同管理。协助策划合同总体结构,拟定合同文件,参与合同文件的评审。协助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终止管理,参与合同变更处理、合同纠纷与索赔及其他合同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编制合同管理总结报告。 (四)进度管理。协助分析和论证项目总进度,编制项目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核各阶段、各参建单位的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协助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度偏差影响,帮助委托方调整和优化总控计划;协助开展工程停复工、工期变更等工作。 (五)安全管理。协助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核各专项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及建议。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建设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试运行计划,检查各参建单位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六)质量管理。协助委托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组织评审各专项成果报告,并提出评估、优化、深化意见。协助委托方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七)投资管理。协助委托方审查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协助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动态控制、调整,协助开展工程计量审查、合同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概算调整等工作,协调各参建单位编制完工结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八)信息管理。协助建立信息分类和识别体系,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工作,配合完成档案验收。 (九)风险管理。协助编制风险管理方案,组织或协助开展各专项成果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协助开展项目建设阶段、运行维护阶段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预案,对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 (十)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建立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制度;协助确定设计需求与功能需求,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工程变更;重点把控与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有关的技术方案,确保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方便实施。 第四章 专项咨询 第十六条 专项咨询服务具体包括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各类专项咨询服务内容,一般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融资。编制项目融资方案,具体分析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组成的可靠性和融资结构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融资成本及融资风险。协助委托方进行项目融资谈判。 (二)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或咨询,协助委托方确定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等,供委托方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选址论证、规模论证、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规划、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专题报告服务内容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四)可行性研究。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咨询,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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